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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再就业减征

发布时间: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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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办理条件:

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期限:

分局30个工作日(崇明县局2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八、申请表式: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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